2012-06-19

關於同性戀 (1)

同性戀是個太經典的話題,再者世界各地越趨開放的態度已成定局,所以一直沒有花時間去思考和去寫。不過最近由林以諾引起的風波,一度讓這個話題又熱起來,當然一如過往二十年的模式︰「同性戀者被保守派逼害、抹黑、抵毁,陳腐的宗教團體又再以無知製造公眾恐慌」云云,最後也是以「要求包容」「互相尊重」為結束。整件事情其實錯綜複雜,不過今次也是一個切入點,去了解到底之間是個怎樣的結。

同性戀是罪?

這是核心問題,很多人包括教徒與非教徒,都糾結在這裏,因為聖經已經很清楚地反對同性戀,甚至共識為罪,做甚麼掩飾美化也沒有意思,但這看來太嚴厲。

不過我認為糾結的地方就在於這個罪字,與社會法律下的罪行是用同一個字,但是同性戀等同於殺人嗎?同性戀既不犯法,也根據我們普遍對於罪行的共識,就是「沒有傷害人就不能算犯罪」的理念,同性戀與罪行就是兩回事,如果拉在一起並列罪行,顯然脫離現實。至於為甚麼同性結婚不合法?單純是社會未夠進步而矣,這正是兩派水火不容之處。

但是轉個角度看,當這個罪是以「七宗罪」的那個罪來定義,事情就有點不同。因為懶惰、暴食、好色都不犯法,也沒有傷害人,甚至因為暴食而成名及發達,又或好色到一個地步變成傳奇,也沒甚麼特別,例子比比皆是,但宗教就始終將之定為「罪」。並非新鮮事,宗教一直持更嚴謹的道德標準與尺度。殺人是罪,但單單是仇恨,未拿起刀,也已經是罪;例如強姦是罪,但心裏起淫念,內心出軌亦已經是罪。

不過罪之為罪,道德的責任須建基於行為者的動機與自主性,而喜歡甚麼人有自主性嗎?可以控制嗎?甚至退一步來說,越來越多研究證明,很多以往被認為罪,被認為缺陷的問題,其實當事人也身不由己。例如懶惰就是基因作怪,暴怒就是荷爾蒙失調,既然他們身不由己,所謂罪則無從談起。

但這種說法基督教自古也有,亦即所謂罪的起源來自撒但的試探,人也成為罪體。即是甚麼?即是說罪是一種狀態,而這種狀態更似是所謂「缺失了人之為人應有的表現」,換言之,罪與信仰是一種「完人」的理想,有所不足的狀態即為罪,就像二世祖沉迷酒色,失敗者嗟怨渡日,大學生輕生自殺,沒有傷害人 (即使有人看不過眼),但這些都被歸入所謂罪。

更重要是,罪與不罪,從不判斷到底來自外界,來自基因,還是來自意志,也因此出現了所謂「尊重同性戀者卻反對同性戀」這種別扭的說法。

然而即使抱持這種觀念,基督教自身也必須面對同性戀的矛盾與問題,例如實際出現真的很虔誠,卻又幾十年來肯定自己喜歡同性,甚至有些強烈感到自己是男的靈魂,女的身體,這要如何「處理」?單單視同性戀為罪,並沒有實際解決了任何問題,只是徒添罪惡感。是毒癮要戒?是疾病要治?還是甚麼?

與此同時,信仰的道德要求,卻不可脫離群眾與人類,否則「女人天生就是罪」這類怪論就會湧現,並且被群眾所質疑然後遠離。「信仰就是承諾一個因應道德律而出現的人間天國」,如果無法被認同,所謂愛所謂寬恕就無從談起。

反對者是否認為同性戀是罪,於是同性戀者就要下地獄?而反對同性戀,又是否單純的食古不化、與世界為敵、可怕的偏執與無知?除了歧視問題之外,同性戀實際上有甚麼更應該進入人群,卻又被忽視的議題?這些都是同性戀支持者所必須進一步思考的問題。

下一節再講。(果然變成長篇大論)

The Nok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http://www.txlyd.net


同性戀傾向、同性戀行為、同性戀運動

沒有同性戀基因。同性戀不是天生的。(同性戀是天生的嗎?)

少數人在某些時間(特別在成長階段),因著身心對某些家庭和社會環境因素的獨特反應,而產生了同性戀傾向。(同性戀問題概述)

有同性戀傾向,不一定就要進行同性戀行為,正如每個人都有各樣的傾向,卻可以選擇是否按著這些傾向進行相應的行為。

曾經有同性戀傾向的,不一定長期都繼續有這傾向。

曾經有同性戀行為的,不一定長期都繼續進行同性戀行為。(前同性戀者,性取向改變)

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。(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)

廣義基督教(同性戀與廣義基督教)、佛教、伊斯蘭教、猶太教、儒教、道教的教導都不認可同性戀行為,以及男女結合的婚姻以外的任何性行為(同性戀與宗教)。這些教導跟對任何個人的歧視無關,而牽涉信仰和道德問題。

同性戀運動起初可能是為了保護同性戀者,但在一些地方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之後,同性戀運動得寸進尺,爭取淩駕一切的特殊權利將同性戀價值觀強加給所有人(權利、道德等問題):

-以反歧視為借口,要以法律壓制任何對同性戀行為的不認可或負面的言論,扼殺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。(同性戀運動壓制自由)

-要在學校和課本強制進行洗腦教育。(同性戀運動的洗腦教育)

-要重新定義婚姻,以推動「同性婚姻」。這對社會(同性婚姻的問題-社會)、育兒(同性婚姻的問題-育兒),以及其它(同性婚姻的問題-其它)方面產生極其深遠的影嚮。

「男女同性戀者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模式,卻沒有權強迫我們所有人贊同他們,也沒有權為我們所有人重新定義婚姻。」

不是每個有同性戀傾向、或現在或曾經有過同性戀行為的人都願意被同性戀運動所代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