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-06-23

關於同性戀 (2)

「信仰就是承諾一個因應道德律而出現的人間天國」,單單是這個就已經與今個時代呈對立情況,因為整個現代社會最核心的價值,恰恰是認為「忠於自我」才是幸福的唯一保證,甚至成為了道德來源;而傳統道德要求,往往就是一種對自我的約束,透過限制自我,來獲得一種更高層級的快樂。所以這一百年來的電視電影,最令人感動的情節,往往就是主角勇於打破「道德枷鎖」,還原自我,最後既獲得成功與快樂,亦獲得觀眾的掌聲。如果道德律與自我沒有衝突還好,一旦與人身自由呈對立,這個世界就趨向要解放,例如同性戀。

關於道德戒律、實現自我與幸福快樂三者之間的關係,涉及的事太多,容後再贅。因為有關同性戀話題令我感興趣的,倒是一些宗教團體例如教堂等,提出「逆向歧視」這抗議。簡單說,其中一個例子,就是萬一同性結婚合法化,教會不能以同性戀理由拒絕租出教堂行同性婚禮,否則違法。當然,整件事的滑稽,在於同性戀者會租用教堂行禮,那麼大刺刺地衝擊人家的地方,還真是個有說服力的憂慮。

不過我還是讚成那些教會去抗議的,甚至最好就即使立法,也不要鑽空子耍小動作,而是真正的拒絕同性戀,進行抗命。我不是特別黑心想他們罰款坐牢,而是從根本起,兩邊陣營就是截然不同的道德體系,只有絕對的激烈衝突才可以確保真正的和平,那就不用幾天一次就來無謂的爭論。人家說你是罪,你說自己才最忠於自我,還有甚麼好談呢?

既然宗教對同性戀的看法是一個定局,也就是認為同性戀是罪 (見上集),亦即是一種「不完整的人類狀態」,那麼「悔改」就是必然的要求與過程。問題在於教會內部一樣會有同性戀者,一樣會有人在青春期發現自己只喜歡同性,對異性提不起興趣,但由於愛情本身是一種神秘的衝動狀態,即使異性戀者都無法摸清,更何況人數少得多的同性戀者?爭論就由此而起,如果判定有罪則不知從何處理起,就像說「身高180cm就有罪」,既衝擊常識,也於事無補。

因此其中一個較容易的下台階,就是將同性戀這種罪,以「病」作為平民化的包裝,甚至成為信徒與非信徒的一種橋樑。因為罪這回事太宗教化,解決方式也不太具體,但疾病就不同了,是一種客觀徵狀,有測量步驟,甚至有醫治的療程,而整體來說與罪的概念又頗多相通之處,所以「同性戀是病」這概念,比起罪更加有普遍性。

當然,很多人已經說「連權威都否定同性戀是病,還有甚麼好談?」之類,不過呢,自古以來,甚麼是病甚麼不是病,還是挺有很多變化的,有些以前認為不是病的,現在是了,有些則剛好相反。而且本來所謂「正常人」的定義,嚴格來說到了今日還是有爭議的,因為生物學上本來就沒有明確標籤誰才是正常或是正確,真正指導我們去辨別的,其實是一種社會契約和信念,又或是宗教信仰,因此如何規範誰才是正常人,是一種相當折衷的任務。當然,今日的傾向是,無痛無生活障礙,盡可能都不是病。

是啊,你看到一個小孩子說憎恨父母,然後襲擊同學,又在網上報稱放了炸彈,那些都不是甚麼病,而是「行為偏差」(如果是陶傑的話,應該會補一句︰在這個愚昧的時代)。離了題。

說回同性戀,到底是不是病?正如上兩段的講法,本來甚麼是病就很難定義,甚至只能折衷,所以既然同性戀看起來只有性取向不同,那麼社會就自然不會歸入病了,雖然還有地方可以再爭議。先天後天、能不能糾正這些問題其實很次要,因為病都有先天與後天的,也有可醫不可醫的,爭論來做甚麼?只要你認定它是病,無論怎樣都是,相反也一樣。

又或事實上,愛情本來就是一場精神病 (某君語),所以同性戀就是病的變種。

哎,又太長了,下集再續。

The N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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