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家警告,不要隨便在網上表露真實身份。
看來確實是明智的忠告。因為對店舖職員不滿,為了羞辱他忿而錄下職員映像放上互聯網,殊不知正義之火倒過來燒著自己,甚至被人起底,原因竟是愚蠢地透過常用戶口來上載,兼且各戶口之間有明顯的連接,包括電郵、網名、網誌,甚至連住址都曝光。如果這個女人放聰明點,註冊一個新的匿名戶口才上載影片,甚至一直都不把相片、個人資料放上網絡,那麼一切都不會發生了吧。
當然,起了底又如何?
這個問題,可以設想另一個情況來解答。假設事主不把錄像放上網,而是供朋友之間參閱和討論,就好像平日我們在公司的茶水間、餐廳或暗角講是非一樣,都是把一些我們認為不吐不快的事,拿出來臭罵、評鑑或者爭是認同。「那個我們認識的人,居然這樣說朋友」。這不就是我們對是非者的內心評價嗎?不過,被人當作吐心事對象,那一份飄飄然的受重視感,會蓋過我們內心的厭惡,甚至因為分享同一個秘密,已經成為共犯,把是非當作社交禮物般擴散開去。
但為甚麼放上網,就不是同一個效果呢?對於事主陰暗的想法,我們不單沒有共犯的感覺,亦沒有一種分享是非的愉悅,只剩下心中純粹的厭惡。於是乎,互聯網上每個人內心的正義被激起了,當中固然混雜了對港女的仇恨,但另一方面,事主的行為更直接勾起了,我們對於是非釘那副嘴臉的回憶,於是恨不得要馬上起她的底,看看這個港女的樣子,是不是就配合我們的印象。結果,是的,那不是一塊討好的臉,對,那是人渣,我們每一個人都要拿起石頭來,扔死她。
互聯網巧妙地消除了共犯感覺。吊詭地,雖然我們每一個人都在上網,但偏偏我們對於「互聯網」、「網民」都等同一個「他者」,即是說,事主在向一個陌生的他人,在投訴一些微不足道的事,而嘴臉又是那樣醜惡,事主不是與我分享秘密,也不是「我們」,而是某一群陌生人。所以,那是令人討厭的喧嘩和示威,那不是一個朋友間的分享。事主和互聯網在交流,而「我」就是旁觀者。
既然如此,作為旁觀的第三者,自然有責任去為每一宗糾紛重申一次社會公義,甚至站在道德角度去批判網上事件。從巴士阿叔、四川熊貓論、到趙燕萍,每一次「我」都有資格,甚至是應份去提出個人意見和審訊,因為那是他們自己放上網,去祈求「我」的裁決啊。萬一罪成,則自然和順手的跟進懲罰,以伸張正義。
那麼看來,當天陳冠希和鍾欣桐的淫照,根本是大家本著正義之心在說三道四,很了不起的。如此看來,對事主來說,個人資料放不放上網,本來就不礙大家的審訊,而當初事主會選擇放上網,正是因為「互聯網」對她來說,就是他者,是一個沒名沒姓,可以匿名發聲的地方,正好方便審訴唯一有名字的人,即元朗聯興行的short manager。
想減少爭論,減少道德審判,真正需要的不是大家更為隱姓埋名,或是多開幾個戶口作批鬥之用,而是實名上網。當有一日,互聯網根本不是他者,而是每一個有血有肉之人的伸延,沒有網民,只有我和你,且看又如何。
The N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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